医学检验学院仪器设备论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资源统筹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参照《齐鲁医药学院采购业务流程实施细则》(鲁医资字〔2024〕2号)《齐鲁医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鲁医资字〔2024〕3号)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申报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学院组织论证后再进行审批,只有通过申购论证的仪器设备,方可按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条 仪器设备在论证之前,必须落实资金来源、使用场地、人员配备和安全防护等配套条件,并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避免浪费。
第二章 论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仪器设备论证的相关归口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部门是教务处,科研仪器设备的归口部门是科研处,虚拟仿真项目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是信息中心。相关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五条 论证程序。在完成仪器设备购置申报书后,由学院相关科室组织对各仪器设备进行论证。单台/套10万元(不含)以下教科研仪器设备在学院内进行论证;单台/套 10 万元(含)至 30 万元(不含)以下教科研仪器设备由学院牵头,组织相关学院、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信息中心、基建后勤处等相关归口部门组成论证小组论证,审计部门全程监督;单台/套 30 万元(含)以上教科研仪器设备由学院牵头,组织相关学院、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信息中心、基建后勤处等相关归口部门、不少于 3 人单数校外专家组成论证小组论证,审计部门全程监督。程序包括:申购人报告、专家质询与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
第五条 论证内容。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的内容包括:拟购设备基本信息(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必备附件等)、预算价格及来源、使用频率、效益预测、安装条件及使用风险分析等,专家组对拟购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可行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如有指定厂家的实验教学仪器需要填写《齐鲁医药学院单一来源采购设备论证报告》。
第六条 经审批通过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与相关部门进行对接,提交论证报告,按照《齐鲁医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鲁医资字〔2024〕3号)进行采购。若此采购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要进行调整,须按程序重新组织论证、审批和提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学院有关仪器设备论证的规定按照本细则执行。如遇其他制度的调整,将按调整后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医学检验学院负责解释。
医学检验学院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