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归口管理。学校职能部门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凭国家批准的有关资质统一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由学校委托单位负责实施,按国家有关规程操作。
(一)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不得使用乘运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
(二)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放、混装。
(三)有关人员应事先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掌握应急处置要领,穿戴防护用品以及携带必要工具。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要坚持专人负责制,申请人应本人或委托专人进行危险化学品领用交接手续,完成领用程序。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实验使用有剩余时,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办理做好相关登记。
第八条 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登记签收。
第九条 气体钢瓶在运转时要旋上钢帽,使用专用小推车,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撞,保证运转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 学校危险品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报警等安全措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药品柜、试剂柜和储存柜,分类有序存放各类危险化学品。
(一)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柜中,并配备技防监控设备。剧毒品应严格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剧毒品的领用、存取、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都应登记至《危化品使用记录簿》中。
(二)易制毒、易制爆和管制药品:存放于有锁的试剂柜中。其中易制毒和管制药品的领用和使用过程要记录在《危化品使用记录簿》中,严格遵守双人领用、双人保管、双人记录的管理规定。
(三)爆炸品:装瓶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使用时要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四)可燃/易燃气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要远离火源和易产生火花的器物。
(五)可燃/易燃液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安全柜中,要远离火源、易产生火花的器物和氧化剂。
(六)易燃固体:与氧化剂分开存放,远离火源。
(七)强氧化剂: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油脂、塑料等易燃物。
(八)强酸、强碱: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中。
第十二条 要坚持“用多少,申购多少”的原则,不在实验室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接受详细指导,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防护措施,实验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
第十四条 对压缩(液化)气体钢瓶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一)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体钢瓶和气体管路标识,有多种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二)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热源的地方,严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氧气钢瓶严禁沾污油脂,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以免发生爆炸。
(三)严禁将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等放在一起使用。可燃气体要有报警装置,隔离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四)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五)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降低时出气缓慢,可用热水加温瓶身,不得用明火烘烤。气瓶用毕关阀,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六)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0.2-0.3MPa,氢气应保留2MPa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七)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阀。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检修。
第十五条 实验后的废液及残渣须经废液处理系统统一处理后再进行妥善排放。
第十六条 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确实因科研协作项目需要,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接收和转让。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所在单位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报告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必要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自查工作;接受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并切实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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